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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监督站工程程序如下: |
|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文登市行政审批大厅建设局窗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领取《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
|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领取《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后到质监站监督科室办理登记手续。 |
| (三)基槽开挖后,施工企业到监督科室报送有关资料,监督员参加总监组织的基槽验收。 |
| (四)基础、主体完工后,监理、施工企业到监督科室报送有关资料,监督室主任、分管副站长分别参加由总监组织的基础、主体工程质量验收。 |
|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到监督科室报送有关资料,监督科室负责组织竣工前的预验收。 |
| (六)预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基本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责任主体进行正式竣工验收。质监站主体负责人参加。 |
| (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向备案机关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